尊敬的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贵组织顺利过渡并满足新版要求,保障认证活动高效推进及证书持续有效,现将核心要求整理如下:
一、认证申请条件(详见规则5.1.2)
(一)受理条件: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均处于有效期内;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已满3个月;
(二)不受理条件: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不满一年,原机构与新转入机构均不得受理;
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不满三个月;
当前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前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一年内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未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二、认证合同与费用支付(详见规则5.3)
通过申请评审后,双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禁止第三方代付。
三、审核资料准备(详见规则5.1.3、5.6.2.4)
认证申请及监督审核前,需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
第一阶段审核发现信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终止认证活动。
四、审核安排要求(详见规则5.4、5.6-5.9)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初次认证:初次认证审核分两个阶段实施,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监督审核:首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再认证:再认证审核应在证书到期前完成;
特殊审核:针对投诉、质量事故或认证范围内的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将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五、审核过程配合(详见规则5.5、5.10)
最高管理者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书面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最高管理者需熟悉质量方针目标,亲自参与体系推动并接受访谈,否则不予通过认证;
按审核计划提供真实、完整的体系运行过程记录;
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符合整改并通过审核组长验证,否则不予授予/保持/更新认证。
六、终止审核情况(详见规则5.5.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受审核方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七、获证后保持要求(详见规则5.3.4、6.1、10.5)
持续有效运行QMS,关注导致证书暂停/撤销的情形;
及时通报组织重大变化、资质失效、列入失信名单或产品抽查不合格等情况;
需保存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等文件;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八、证书状态异常情形(详见规则7.2、7.3)
暂停证书:包括体系严重不符合、受到行政处罚、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拒绝配合监管等13类情形,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撤销证书:包括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6类情形。
九、企业应对建议
提前部署:组织内部学习新版规则,全面掌握认证申请、现场配合及证书使用要求;
开展自查:重点对照证书暂停/撤销条款排查合规风险;
规范操作:确保相关材料真实、信息及时通报、审核全程配合。
附则
随告知书附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及释义文本,如需进一步解读或专项指导,可通过官方渠道400-979-838联系我司。
请贵单位高度重视,确保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共同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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